河南如何界定小型露天采石礦和安全生產距離?
發布時間:2017/9/12 10:58:56
摘要:河南洛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就露天礦山及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問題請示了河南省安監局,并獲得詳細回復。
日前,河南洛陽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就露天礦山及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問題請示了河南省安監局,河南省安監局回復如下:
一、小型露天采石場和露天礦山界定
本文所指的小型露天采石場是依據《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9號)規定,年生產規模不c過50萬噸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業單位(不含開采型材和金屬礦產資源的小型露天礦山);本文所指的露天礦山是指除小型露天采石場之外的其它露天采礦作業單位。
二、爆破作業的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距離
根據《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相鄰采石場之間**小距離的復函》(安監總廳政法函〔2015〕131號)規定:“《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安全監管總局39號令)第十二條相鄰的采石場開采范圍之間**小距離應當大于300米……適用的對象都是小型露天采石場”。
根據《關于小型露天采石場周邊300米安全間距執行問題的回復意見》(監管一司函):“小型露天采石場周邊300米范圍,應自采礦許可證劃定的礦界向外測量”。
因此,相鄰小型露天采石場采礦許可范圍(采礦許可證劃定的礦界)之間**小距離應大于300米。小型露天采石場采礦許可范圍周邊300米內不得存在生活設施和不屬于本單位的生產設施。
露天礦山與小型露天采石場相鄰時,露天礦山設計開采范圍邊界與小型露天采石場采礦許可范圍邊界之間**小距離應大于300米。
新建、擴建(2017年7月5日后受理的新辦采礦許可證或延期采礦許可證擴大采礦范圍、規模)的爆破作業建筑用石料露天礦山,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推進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發展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的指導意見》(豫安委〔2017〕9號)規定,相鄰礦山礦界之間、礦界與周邊人員居住場所及重要建(構)筑物之間**小安全距離應大于300米。已由有關部門按原規定受理、審批的新建、擴建建筑用石料露天礦山建設項目,可按原規定辦理后續審批手續。
三、爆破作業的露天礦山安全距離
根據《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相鄰露天礦山開采范圍之間**小安全距離有關問題的復函》(安監總廳政法函〔2011〕218號):“其他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無論采用何種采礦作業方式,都應當執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l6423)》”。因此,采用爆破方式開采的其他露天礦山安全距離應符合《爆破安全規程(GB6722)》中13.6“個別飛散物安全允許距離”的規定。
相鄰露天礦山設計開采范圍之間、露天礦山設計開采范圍與周邊生產生活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不符合《爆破安全規程(GB6722)》的,礦山企業可依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相關程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劃定開采范圍,確保露天礦山設計開采范圍與相鄰露天礦山設計開采范圍的安全距離以及與周邊生產生活設施的安全距離符合《爆破安全規程(GB6722)》。
四、非爆破作業的露天礦山和小型露天采石場邊坡保護距離
按照相關規定,非爆破作業的露天礦山和小型露天采石場設計開采范圍邊界之間、非爆破作業的露天礦山和小型露天采石場設計開采范圍邊界與周邊生產生活設施之間的邊坡保護距離,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據《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設計確定。其中,非爆破露天開采鋁土礦山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參照《煤炭工業露天礦設計規范(GB50197-2015)》第6.0.6條:“當開采深度小于200米時,安全距離不宜小于**大開采深度;當開采深度大于200米時,安全距離不宜小于200米”進行設計確定。安全監管部門為該類礦山批復安全設施設計和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注明作業方式為非爆破作業。
五、關于持證小型露天采石場和露天礦山的變更問題
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小型露天采石場和露天礦山,如開采范圍、設計規模、開拓運輸系統、開采工藝、排土場、周邊環境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改擴建礦山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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